居民遗失身份证后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市区在区分局户政股)报失,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同时设法寻找。三个月内仍未找回后,携带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相关事项:
1、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该表由受理单位审查加盖公章后发回当事人保管,当事人凭该表办理补领手续);
2、办理报失手续时,可同时办理临时身份证。报失期间若急需居民身份证办理有关事务的,可持单位(镇、街道、居委、村委)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3、办理完报失手续后又找回居民身份证的,应迅速向所属派出所报告并注销报失。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时,应将原证交给派出所;
4、办理快证为期7个工作日,每证收费60元(不含照相费);办理慢证为期30个工作日,每证收费20元(不含照相费);
5、对有意报失而多领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对当事人按照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