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73号)的精神,市社保局为1月初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358.48元增加到2606.05元,人均增加247.57元,增幅为10.5%,从1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6月发放到账。
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遍调整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8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倾斜调整是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年度调整基数;并对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经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本次调整涉及407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对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次调整最大的特点是,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以往都是参照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而今年,伤残津贴的调整比养老金高:一是定额调整部分比养老金增加了15元,达到128元,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关怀照顾;二是设置了最低伤残津贴保障线,伤残津贴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8名工伤职工因此而受益,最多的增加了344元。
此外,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加发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