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指南 |
办事依据 |
1.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 2.《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佛社保〔2015〕31号) 3. 《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佛人社[2015]239号)。 |
办理条件 |
根据办事依据所列文件条款,符合以下条件: 1、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2、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 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可在其分娩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2、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 3、 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4、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5、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7、 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 |
提交材料 |
1.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必选) 2.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 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必选) 4. 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以下: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必选) 5. 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分娩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未满一年的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参保职工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参保职工配偶生育期间未就业的以下材料之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生育期间的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特殊情况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流产)生育医疗费用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由他人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初审、复核; 3.社保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4.窗口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日 |
联系电话 |
0757-12345(市直);0757-88881200(禅城);0757-86331334(南海);0757-22838180(顺德);0757-88222091(高明);0757-87758411(三水)。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
办公时间 |
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申报 |
不提供 |
结果查询 |
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