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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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0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按《佛山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地“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分娩(流产)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分娩(流产)日期前未能办好相关审批手续的,于分娩(流产)后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单独两孩”准生证明(如准生证上无“单独两孩”记录的,应出具当地计生部门相应的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核报手续。其分娩(流产)住院当次的生育医疗费予以核报,其他生育医疗费不予核报,其生育津贴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9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