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实际,《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50号)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二)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