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实际,《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40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主体为: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本专科生;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民办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三)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指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学龄前(含新出生婴儿)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