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发[2003]27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城镇双特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协调、政策指导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解决本辖区内城镇双特困户的住房及对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落实保障资金,接受双特困户住房申请并会同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廉租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并负责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双特困户住房租赁补贴年度预算,划拨、监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使用。
国土、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双特困家庭需同时具备佛山市城镇居民户籍、经济特困、住房特困三个条件。
(一)佛山市城镇居民户籍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同一住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经济特困是指经所在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住房特困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
1.无住房(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租住私房;
3.居住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通道)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4.租住公产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通道)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住房困难面积认定标准由市建设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和居住情况调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收入的认定标准依据市(区)民政局公布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 佛山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现我市双特困户住房面积解决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
第五条 佛山市城镇双特困户的住房救助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付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具体由各区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段进行调整。
2.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按月按核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双特困户承租房屋的租金。该补贴由享受廉租保障的双特困户委托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租赁合同领取。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特困户,可在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公产房后,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以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设立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专项资金。市(区)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区)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二)以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七条 双特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佛山市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申请表格;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佛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二)区建设局收到初审资料后,应会同区民政局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相关网址或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与区建设局签订《佛山市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协议》。廉租对象按《佛山市双特困户住房救助保障协议》要求在3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如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经报区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建设局给予办理安置入住廉租住房的轮侯手续。
(五)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应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建设局对其他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六)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产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申请部门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区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家庭经济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作出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区建设局应及时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信息告知出租人,并协助出租人做好善后工作。
2.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二)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区建设局将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当事人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租金,视为自动取消享受廉租房资格;
6.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由于收入、住房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取消廉租房资格后,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还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三)廉租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3.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