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试行)正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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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办理平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佛山住建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目前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房屋租赁行为长期监管不足,影响着房屋租赁市场的长远发展及社会安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2017]440号)的工作措施,搭建政府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备案制度是建设政府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加快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起草过程

为制定统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操作规则,佛山市住建局组织了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咨询顾问企业、专业律师事务所组成起草小组(下称起草小组),负责本《规则》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佛山市现有房屋租赁房屋备案工作的经验与成果,研究广州市、深圳市等多个城市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上的先进经验,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后拟定本《规则》。

三、《规则》核心内容

《规则》主要围绕适用范围、组织分工、房屋租赁主体说明、运行平台、备案流程、合同备案有效性、备案信息管理等方面拟定。

(一)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

1.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即适用,全市采用统一的备案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

2. 从房屋用途上分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租赁房屋,结合目前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特色,针对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制定针对性的备案规则,下文将详述。

(二)组织分工,有序管理

《规则》明确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和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下称区住建部门)承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主要工作。《规则》将通过佛山房屋租赁平台自助网签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主要方式,结合目前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下称流管机构)负责租赁房屋备案的管理特色,将通过镇(街道)流管机构等相关机构补录租赁房屋合同备案作为重要补充方式,明确镇(街道)流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做好各镇(街道)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三)针对房屋租赁关系主体进行说明

1. 从主体上分,《规则》适用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多主体的房屋租赁合同,包括自然人相互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

2. 从房屋租赁关系分,主要分为出租人、承租人两类。另外明确租赁市场两类重要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

(四)明确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下称佛山房屋租赁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现统一办理平台。

(五)通过人员和房源双验真保证真身份、真房源

《规则》对房屋租赁主体、租赁房屋的真实性验证作出详细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环节杜绝“假房东”、“假租客”、“假房源”,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六)明确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备案流程

1.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采用“网签即备案”,即引导通过佛山房屋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针对无条件实现电子网签备案的市民,提供线下签订纸质版合同、通过流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补充备案方式。

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效能,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两类重要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规定应当创造条件、统一采用“网签即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方式,并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留存保管。

2 . 非居住房屋(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或产权证明清晰)租赁合同备案采用“先录入合同信息再到住建窗口备案”,即先通过佛山房屋租赁平台录入《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信息,将合同打印、双方签名盖章后连同其它租赁备案资料提交至区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七)明确其它情形的租赁合同备案

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变更、解除等情形后应当通过佛山房屋租赁平台办理相应备案手续,保证租赁合同备案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八)通过租赁合同备案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可以作为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的重要凭证,登记满半年后可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应的社会服务和便利。

(九)房屋租赁信息管理

1. 实现房屋租赁信息多部门的流通共享;

2. 注重房屋租赁信息的核实;

3. 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后向社会公众公布,为房屋租赁行为提供指导。

(十)维护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1. 明确各房屋租赁主体应当保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2. 以诚信系统作为重要抓手,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行为。

(十一)先行先试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期限。

四、《规则》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规则》条款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

5.《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53);

6.《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1号);

7.《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1号);

8.《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起草过程,同时参考在房屋租赁管理经验更丰富的广州市、深圳市、天津市等城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形成了具有佛山特色、符合佛山实际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