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审批佛山市高明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佛国土规划〔2017〕2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上良村民小组、下良经济合作社,泰兴村民委员会白土屋经济合作社,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唐美经济合作社、榴边经济合作社、下宏基经济合作社,河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古孟居民小组,尼教村民委员会上社、下社经济合作社,仙村村民委员会仙村村民三组、九组、十组,泰和村民委员会石演经济合作社、墨编村民一二组、三四组,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村民第一经济合作社、伦埇村民二组、伦埇村民四组、伦埇村民五组、伦埇村民六组、伦埇村民七组、伦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2.1386公顷(耕地10.9756公顷、林地1.9384公顷、养殖水面9.2246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00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有关集体建设用地2.5742公顷、未利用地8.9970公顷,以上合计33.709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高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098220050004、44098220050012、44532220090020)补充耕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16日